民事诉讼抚养案件判决书
案情简介:
本案件为抚养纠纷案件,原、被告系一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原告诉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万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被告则反驳原告诉求,认为其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但鉴于原告诉求合理,且子女亦已年满14周岁,故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审理过程:
1. 原告向法院提起抚养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万元。
2. 被告答辩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抚养费。
3.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存在经济困难,但原告诉求合理,且子女已年满14周岁,应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民事诉讼抚养案件判决书 图1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有互相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父母应当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在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以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因素进行调整。在本案中,原告诉求的抚养费数额合理,且考虑到子女已年满14周岁,应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抚养费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在本案中,虽然原告诉求的抚养费数额较被告提出的数额高,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求合理,故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的抚养请求合理,被告虽存在经济困难,但应承担部分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特此判决。
审判员:(签名)
审判日期:(年月日)
法律工作者:(签名)
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编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