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注:由于篇幅原因,以下仅为简化版文章。如需完整版,请参阅正式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诉讼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诉讼提起
1.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
(2)涉及与广东省有关的民事权益;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提起诉讼程序。
2.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身份证明;
(3)相关证据材料;
(4)提起诉讼 reasons(原因);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诉讼管辖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下列民事案件:
(1)涉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民事案件;
(2)涉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 regions(地区)的民事案件;
(3)涉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法院的执行案件。
2. 其他民事案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图1
1. 民事案件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民事案件审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民事案件审判,应当注重事实证据,正确运用法律。
4. 民事案件审判,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裁定和决定
1.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2. 判决、裁定和决定,应当自宣告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和决定履行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