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和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涉及民事实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方面发生的纠纷;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时效。
第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涉及刑事犯罪案件;
(二)涉及行议案件,但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 图1
(三)涉及人民调解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仲裁纠纷;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第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与人身权纠纷案件;
(四)家庭、继承、婚姻等家庭纠纷案件;
(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六)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民事权益保护等民事纠纷案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起诉应当提交相应的诉讼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三)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权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