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全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件、电报、电传、录音、录像等;
(二)口头证据:包括口头协商、口头辩论、口头约定等;
(三)其他证据:包括图片、模型、声像资料、计算机存储数据等。
前款所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 combined 使用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准确、完整地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提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愿意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提交证据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性质、证据的合法性;
(三)应当提交原始证据复制件或者证明其内容的复制件;
(四)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机关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审判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机关收集的证据,认为对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审判机关通知相关当事人,共同质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机关通知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出庭作证,接受审判机关的审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全文 图1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补充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根据审判机关的建议,及时补充提交证据。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判机关认为可能存在疑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提交证据。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合法、有效的,应当采纳;认为不合法、无效的,应当排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机关采纳或者排除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认证。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机关认证的证据,进行认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适用。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机关适用的证据,提出异议。审判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采信。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机关采信的证据,提出异议。审判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机关采纳或者排除的证据,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机关认证的证据,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