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作者:倾城恋 |

管辖权的概念与种类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应当受理和审理的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三种。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的管辖权限;特殊管辖则是指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外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由特定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的适用原则

地域管辖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为基础。即,当案件的当事人住所地位于某一地区时,该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2. 经常居住地管辖。即,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该地区法院对该当事人发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3. 合同履行地管辖。即,当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履行地确定在时,该地区法院对该当事人发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4. 共同管辖。当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共同管辖法院时,具有共同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共同行使管辖权。

级别管辖的适用原则

级别管辖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的管辖权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审民事案件。”

2. 根据案件的标的额,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的管辖权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民事案件。”

3.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的管辖权限。如,《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复杂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疑难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图1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图1

特殊管辖的适用原则

特殊管辖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外交案件。如,《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因外交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2. 国际贸易案件。如,《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因国际贸易引起的民事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3. 知识产权案件。如,《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因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4. 特殊地域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所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种类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各种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各有不同。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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