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419条全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九条全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提起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六个月内;(二)抗诉或者申请再审是基于对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的不准确而提出的;(三)抗诉或者申请再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提起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六个月内。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六个月内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受理。
抗诉或者申请再审是基于对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的不准确而提出的。这意味着,当事人提出的抗诉或者申请再审必须基于对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的不准确,不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提出的。
抗诉或者申请再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当事人提出的抗诉或者申请再审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必须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419条全文及解释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六个月内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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