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后的程序与实践
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行指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指定管辖,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要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定管辖条件的,应当指定管辖;另一种是指定管辖,即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后,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指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因地域关系而影响诉讼的公正进行。
指定管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认为符合指定管辖条件的,应当指定管辖。”该法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了当法律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当事人可以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后的程序与实践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指定管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指定管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行指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指定管辖,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要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指定管辖条件的,应当指定管辖;另一种是指定管辖,即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后,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指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因地域关系而影响诉讼的公正进行。
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后的程序与实践图1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指定管辖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指定管辖后的程序与实践,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指定管辖的概念及原则
指定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于当事人诉讼,保障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选择的人民法院 or 仲裁委员会 确定。”由此可知,指定管辖制度我国的两个积极性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诉讼效率原则。
指定管辖后的程序
1.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指定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时,应选择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这一选择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能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强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2.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在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诉讼请求书或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3. 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效力
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辖权确定,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指定管辖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二是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或仲裁权;三是指定管辖的案件,不得再行转让管辖权。
指定管辖后的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指定管辖的程序与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现状
在指定管辖制度实施后,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较为复杂。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由于地域、行业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可能会选择本地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从而造成地域性管辖的集中。
2.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现状
在指定管辖制度实施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诉讼请求书或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应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实践中,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在指定管辖时,可能会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等因素。
3. 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效力的现状
在指定管辖制度实施后,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效力得到体现。一方面,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指定管辖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或仲裁权;指定管辖的案件,不得再行转让管辖权,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管辖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分析指定管辖后的程序与实践,我们指定管辖制度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诉讼效率原则的指导下,已经得到了实际操作的检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关注指定管辖制度的发展,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