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审程序的规定。在这一款中,提到了“上了一道题”的诉讼参与人,这通常指的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防御对方的主张。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审程序是指在审程序之后,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第三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款中,“上了一道题”的诉讼参与人需要提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防御对方的主张。这通常包括当事人、其代理人、第三人等。在第三审程序中,这些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或证据,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争取在本案中取得胜诉。
科学、准确、逻辑清晰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图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在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探讨其适用的具体实践问题,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提供指导。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起一年内,当事人必须行使诉讼权利,否则丧失诉讼权利的制度。简言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导致权利不能实现的,丧失诉讼权利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特点
1. 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计算起点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3. 计算期间为一年。
4. 当事人未行使诉讼权利的,丧失诉讼权利。
5. 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时效期间,按照普通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一)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权利人;(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必要的证据;(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权利不能实现的,丧失诉讼权利。此处的“未提起诉讼”指的是在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未填写诉讼状、未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时效请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图2
(二)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一)权利受到侵害;(二)义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权利人对权利侵害行为已经消灭;(三)权利人放弃权利;(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践问题
(一)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點問題
在計算诉讼时效期間,起點問題是一個重要的實踐問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間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點。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作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點。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处理問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诉讼权利。但法律也规定了其他情况,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如何界定“其他情况”,需要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問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诉讼权利。但丧失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失去了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依照裁定书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审判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