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鉴定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申请不能,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物或者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鉴定,不能申请鉴定。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形成的民事诉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物或者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鉴定,不能申请鉴定。
这是因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物或者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作为刑事诉讼标的,如果再进行鉴定,就会重复鉴定,造成资源的浪费。鉴定结果也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能申请鉴定。
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物或者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鉴定,如果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物的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申请不能,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物或者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鉴定,不能申请鉴定。但是,如果鉴定结果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可以申请鉴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鉴定的规定》图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鉴定的相关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被指控犯罪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条 申请鉴定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中的某些问题需要申请鉴定,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防御对方的诉讼请求。
第三条 鉴定申请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四条 鉴定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鉴定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鉴定书的审查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六条 不能申请鉴定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况不能申请鉴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
(四)涉及无法找到相关资料、无法委托鉴定机构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申请鉴定的情况。
第七条 鉴定申请的效力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诉讼过程中确实需要鉴定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鉴定申请。
第八条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鉴定期间
鉴定期间应当由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指定,并应当明确鉴定期限。当事人对鉴定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第十条 鉴定结果的运用
鉴定结果作为诉讼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但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判决前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鉴定决定的效力
鉴定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鉴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鉴定的规定》 图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