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解读与实践

作者:怪咖先生 |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辩论的程序和原则。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争论和辩论的过程。辩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的重要环节。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辩论程序和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辩论的提起。辩论的提起可以由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起。当事人对法院已经通知的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等诉讼行为提出辩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辩论。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提出辩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辩论,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论进行监督。

2. 辩论的形式和内容。辩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的内容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据的质证、法律适用的分析等方面。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和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点。

3. 辩论的期限。辩论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辩论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辩论期限。

4. 辩论的结束。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提交辩论结果。人民法院对辩论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有证据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纳的辩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5. 辩论不影響诉讼的進程。辩论不影響诉讼的進程。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规定,不得扰乱诉讼秩序,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辩论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了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遵守辩论的规定,积极参与辩论,提交辩论结果,以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解读与实践图1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解读与实践图1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起实施,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第140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及调解、和解的相关内容,对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探讨其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及其解读

1.第140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解读与实践 图2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解读与实践 图2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调解程序开始起30日内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實體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第140条的解读

(1)调解与诉讼的并行性

根据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调解程序开始起30日内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调解与诉讼的并行性。在调解程序开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终结调解程序,直接适用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但如果调解不成,则根据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的灵活性

第140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调解程序开始起30日内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空间。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调解,避免因调解程序而耗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调解过程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随时选择诉讼程序,以便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第140条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程序的启动困难

根据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意愿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沟通、协商。尤其是在涉及复杂、敏感案件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问题,导致调解程序的启动困难。

(2)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不足

第140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调解程序开始起30日内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后又突然放弃的情况,这使得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完善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

为提高调解程序的启动效率,可以考虑简化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通过增加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自调解程序开始起15日内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调解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及时终止调解程序,避免调解程序的拖延。

(2)提高调解程序的灵活性

为提高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对第140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允许当事人自调解程序开始起一定时间内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调解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及时终止调解程序,避免调解程序的拖延。还可以通过完善调解程序的相关规定,提高调解程序的灵活性,更好地满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需求。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提高调解程序的灵活性等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民事诉讼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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