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凉城 |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所等机构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担任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在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

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但精神状态不正常,或者智力发育不正常,不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的,不能代理诉讼。

代理机构的资格

1. 律师所: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必须取得会计师、审计师。

3.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税务师。

4.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专利检索机构、价格评估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木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化妆品监督检验机构等特定领域的机构:必须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

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

代理人必须在其权限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变更、放弃、承认、反驳等。但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代理费用的收取

代理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指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和资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代理机构的资格、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代理费用的收取,都是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图1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图1

总则

《规定》总则,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目的、依据、定义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等内容。该部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及其相关问题。”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明确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诉讼代理人。

2.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律师应当参加法律职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书,并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参加法律职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2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2

诉讼代理人的变更

《规定》诉讼代理人的变更,明确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原代理人是否可以继续代理等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1. 当事人变更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代理人,并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准予更换;不符合更换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2. 更换代理人后,原代理人不得继续代理。已经参加诉讼的原代理人,视为退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和解

《规定》诉讼代理人的和解,明确了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如何进行和解,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效力等相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 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诉讼代理人的和解。和解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 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和解方式、和解金额、承担责任等内容。和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明确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诉讼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一)因代理行为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二)因代理行为与他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三)在诉讼过程中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 诉讼代理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没收其所得的财产,并依法对代理人的代码进行追缴。

附则

《规定》附则,对《规定》的实施日期、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解释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1.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业务素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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