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文及解读

作者:魔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一条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于1999年3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进行了修正。该法第四史的108条原文如下:

第四百零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必须依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依照本法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行使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从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材料。

第3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将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诉讼。

第3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诉讼中,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该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八条原文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并且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如果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则可以依照该法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将诉讼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文及解读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文及解读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核心法律,第108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进行原文及解读,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

第108条原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解读

(一)抗诉

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或者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违法,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文及解读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文及解读 图2

(二)再审

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再审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因为当事人对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提出抗诉,或者他人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

(三) interpreting the la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这表明,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满意度是衡量是否提起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重要标准。只要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不满意,就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文及解读,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该条款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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