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这里所规定的“六个月”是指计算时效的起算时间,而非整个诉讼程序的期限。整个诉讼程序的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一般为两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计算起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意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
2. 计算期间为一定期限,如六个月。在计算期间结束时,如果权利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对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权。
3. 如果在计算期间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提起诉讼,那么时效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如果权利人的住所地变迁,导致其无法到达诉讼机关,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
4. 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在计算期间内,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如果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则丧失对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权。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若干规定图1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较为明确。本文旨在阐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指导。
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1. 一般起算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起算点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也就是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 特殊起算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受一般起算点的影响:
(1)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等规定的保护的,从规定的时间起计算;
(2)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等规定未明确权利保护期限的,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 权利人虽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树木、花等植物的根系或者成长环境受到污染、破坏的,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 权利保护期间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若干规定 图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保护期间是指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应当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期间。权利保护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定
1. 持续性侵害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8条的规定,权利人连续不断地遭受侵害,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权利的中断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9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应当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司法实践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依据:
1. 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期间
在判断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法院通常会关注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期间。如果权利人在权利保护期间内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保护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