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全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综合性法律,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分为总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审判组织、执行程序、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十章,共计284条。
总则
总则共有5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提起和程序。
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自愿参加诉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公平原则: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效率原则: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高效、迅速地审理案件,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5)法律适用原则: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保障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益。
(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3. 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间: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2)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地区较大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跨地区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益。
2. 自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自愿参加诉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 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效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高效、迅速地审理案件,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5. 法律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保障
1.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益。
2.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 民事法律关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的提起
1. 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间: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2. 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3. 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地区较大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跨地区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的程序
1. 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提起、受理、审判、执行等阶段。
(1)提起程序: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2)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3)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程序: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他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民事审判组织
1. 民事审判组织的性质:民事审判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民事案件的机构。
2. 民事审判组织的组成:民事审判组织由民事审判员、助理民事审判员和书记员组成。
3. 民事审判组织的职责:民事审判组织负责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
1. 执行程序的性质: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实现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的程序。
2. 执行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启动执行程序。
3. 执行程序的方式: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扣划存款、追索欠款、腾交土地等。
4. 执行程序的期限:执行程序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1.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是依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相互协助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程序。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可以采用途径,如外交途径、司法途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
附则
1. 法律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解释: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法律解释问题,由解释。
3. 施行日期:民事诉讼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综合性法律,全文对照,共10章,284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审判组织、执行程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内容,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对照图1
总则
条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诉讼法。
第二条 本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诉讼法旨在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诉讼法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干扰诉讼秩序的;
(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
(三)的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未通知当事人或者未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的;
(四)其他严重干扰诉讼的行为。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自觉履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登记、记录和公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地行使审判权,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公正、高效、便捷的审判服务。
诉讼参加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法定代理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指定代理人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
第十七条 第三人是指与民事权益争议无关的第三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第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诉讼程序
第十九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为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诉讼材料予以接收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诉讼材料不予接收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制定诉讼方案,安排庭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庭审,确保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庭审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错误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为其进行诉讼。
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登记、记录和公示。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公正、高效、便捷的审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对照 图2
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制定诉讼方案,安排庭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错误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五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一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一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五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判决、裁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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