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与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的;(四)剥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情形。”该条的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该条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这一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是指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条文等内容存在严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判决、裁定的结果错误。当事人提出此类抗诉或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依据进行重新审查,纠正错误。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一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指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不准确、不全面或者不合适,导致判决、裁定的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当事人提出此类抗诉或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进行重新审查,纠正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的”这一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判决、裁定的作出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当事人提出此类抗诉或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查,纠正错误。
剥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剥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一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剥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是指判决、裁定的结果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如判决、裁定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当事人提出此类抗诉或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结果进行重新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符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这一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组成不合法”,是指审判组织的设立、组成或者运行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审判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组织的分工不明确等。当事人提出此类抗诉或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审判组织的组成进行重新审查,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与解释》 图1
其他依法可以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情形
除了上述五种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还有其他依法可以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包括:判决、裁定的结果明显不公正,当事人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有利于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依据、程序、结果等进行重新审查,纠正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条的规定还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进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