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驳回,行政诉讼能否再提?
在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受民事权益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民事诉讼被驳回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受民事权益侵害时,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而寻求更广阔的法律保护。在民事诉讼被驳回后,行政诉讼是否还能再提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如诉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是否能够成功提起行政诉讼,还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通常需要提交大量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包括行政行为 Decision文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证人证言等。在提起行政诉讼前,诉权人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协议;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诉权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在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如诉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能否成功,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诉权人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尝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期获得更广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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