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杨金玉民事诉讼案

作者:小✯无赖ღ |

金湖杨金玉民事诉讼案是一起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案件事实

金湖杨金玉民事诉讼案,原被告分别为金湖县杨金玉和江苏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金湖县杨金玉因与原告金湖县杨金玉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不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金湖县杨金玉诉称:被告金湖县杨金玉于2017年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湖县杨金玉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金湖县杨金玉辩称:原告所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即使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所称的借款金额也远超实际借款数额。故被告要求法院排除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

1. 借条:原告金湖县杨金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载明被告金湖县杨金玉于2017年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该借条有原告和被告签字,并附有原告银行转账的证据。

2. 转账凭证:原告金湖县杨金玉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将20万元转给被告金湖县杨金玉。

3. 证人证言:原告金湖县杨金玉和被告金湖县杨金玉均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4. 其他证据:原告金湖县杨金玉还提供了其他证据,如被告金湖县杨金玉的财产状况、生活来源等,以证明其有还款能力。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百九十七条规定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金湖杨金玉民事诉讼案 图1

金湖杨金玉民事诉讼案 图1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湖县杨金玉向被告金湖县杨金玉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金湖县杨金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向原告金湖县杨金玉借款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金湖县杨金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金湖县杨金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杨金玉支付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金湖杨金玉民事诉讼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运用法律,作出了公正的裁决。这起案件对类似的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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