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总则及其238条详细规定
238条民事诉讼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条款。该条款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238条的规定,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结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调解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意或者拒绝。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引导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调解员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书是调解工作的成果之一,是调解工作的法律证明。调解书由调解员制作,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由调解员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调解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达成协议的内容等。
238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调解工作在中国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有助于化解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总则及其238条详细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诉讼法律,是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自1999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为维护我国民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合同、欠款、债务、知识产权侵权、民事侵权责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独立开发的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简化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及其详细规定,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指导性意见。
总则概述
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合法原则等。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准则。
2.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辩论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监督制度等。这些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组织和运行方式,是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公正、公平、高效的基本保障。
3. 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包括: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语言规则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组织和运行规则,是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合法、公正、高效的基本保障。
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及其详细规定
1. 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总则及其238条详细规定 图2
第二十三条共有八款,主要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标的额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合同、欠款、债务、知识产权侵权、民事侵权责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独立开发的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简化程序。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作的调解协议,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5)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6)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纠纷,可以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申请适用审判程序。
(8)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2. 第二十三条的详细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较广,包括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债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格式合同纠纷、格式条款纠纷、独立开发纠纷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还应包括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作的调解协议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等。
(2)标的额限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有明确的限制。对于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纠纷,可以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申请适用审判程序。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及其详细规定,对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标的额限制进行了明确,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方式进行了规范。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研究这一条款,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性意见,有助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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