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书的审查与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的鉴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程序和实体意义。为规范审查与处理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书的工作,确保鉴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审查与处理办法。
条 重新鉴定申请的提出
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论持有异议,自收到鉴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当事人对诉前委托的鉴论提出异议的,视为书面提出。
第二条 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重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为:
(一)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
(二)重新鉴定是否能够解决当事人对鉴论的异议;
(三)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重新鉴定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应当指定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四条 重新鉴果的采纳
重新鉴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机构鉴定,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条 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审查与处理办法的适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完成的鉴定,当事人对鉴论提出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
第八条 施行日期
《关于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书的审查与处理办法》 图1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与处理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书,确保鉴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