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全文及适用指南

作者:浮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对于维护我国民事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对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都具有重要意义。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全文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判决、裁果不符合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三)原判决、裁定量刑过轻或者过重的;(四)原判决、裁定执行错误;(五)其他确有错误情形的。”

适用指南

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判决、裁果不符合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量刑过轻或者过重的;(4)原判决、裁定执行错误;(5)其他确有错误情形的。

2. 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申诉或者参加诉讼。

4. 对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5.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举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全文及适用指南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全文及适用指南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审判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规定,以便在民事诉讼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