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女郎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一部解释性司法规范。它对于指导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解释91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定,全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完整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应当进行举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是否符合要求;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四)证据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

(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虚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和人民事责任追诉机构进行处理。”

从以上条款来看,司法解释9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诉讼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完整的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诉讼公正公平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种类、内容、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审查。

当事人提供虚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和人民事责任追诉机构进行处理。这不仅是维护诉讼公正公平的要求,也是保障国家法治的必要手段。

司法解释91条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图1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图1

民事诉讼法第91条是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于第91条的具体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旨在对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及其精神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律代理人对诉讼程序和辩论进行代理。受委托的律师或者法律代理人有权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律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具体问题

1. 委托律师或法律代理人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委托律师或者法律代理人是可以收费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律师或法律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过高或恶意收费。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委托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并有权决定是否支付费用。

2. 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是否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和辩论。但是,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辩论。

3. 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

4. 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委托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委托。但是,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应当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若干规定

1.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可以代理进行辩论。

2. 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辩论。

3. 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委托,但是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4. 受委托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应当遵守收费标准,不得恶意收费或者过高收费。

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律从业者应当充分理解第91条的精神,正确适用该条款,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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