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财产权益提起诉讼时效期间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原文如下:“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侵权行为;(三)加工、修理、运输、行销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四)因追务产生的纠纷;(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六) interlocutory 判决或者裁定;(七)申请支付令;(八)其他依法应当提起诉讼的事项。”
关于时效期间的法律解释
(一)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提出争议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内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三)加工、修理、运输、行销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加工、修理、运输、行销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因加工、修理、运输、行销过程中的合同纠纷、质量纠纷、价格纠纷等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加工、修理、运输、行销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加工承揽人或者运输方向当事人提出支付或者给付的,当事人应当自承揽或者运输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加工、修理、运输、行销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承揽或者运输完成之日起六个月。
(四)因追务产生的纠纷
因追务产生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债务的追讨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追务产生的争议,追务人或者被追务人应当自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因追务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interlocatory 判决或者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图1
interlocatory 判决或者裁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的暂时性判决或者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 interlocatory 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九条、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当事人对 interlocatory 判决或者裁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自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法院命令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支付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出。”当事人对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起诉讼的事项
其他依法应当提起诉讼的事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诉讼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了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事项困难熟悉的,可以在诉讼提起前向人民法院咨询。”当事人对其他依法应当提起诉讼的事项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时效期间的法律效果
时效期间的法律效果,是指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导致相关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当事人对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相关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财产权益提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条款,对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条款也是法律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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