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第、第69条的深度解析与实务问答

作者:Old |

在中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环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更是成为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点。重点围绕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69条展开深度解析,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问答式探讨。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第69条的深度解析与实务问答 图1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第69条的深度解析与实务问答 图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这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却蕴含着丰富的内涵。

1.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第条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即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适用特殊举证规则。

具体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第69条的深度解析与实务问答 图2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第69条的深度解析与实务问答 图2

当事人主义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法官释明义务:当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转移: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特别规定。

2. 第条在实务中的适用误区

尽管第条是基本证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认识偏差:

混淆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第条规定的仅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非证明标准。

机械适用:未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而一味要求主张方举证。

忽略法官释明义务: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而忽视法院应尽的 Duties.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视听类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正是对这类证据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1. 视听资料的法律定位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像资料等,是 modern litigation 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 authenticity 后,审查确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予以采纳。"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采纳此类证据时需履行的形式审查义务:

真实性验证:必须能够证明其来源 reliability。

关联性判断: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合法性审查: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独特优势

相比传统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直观性强:视听信息能够生动还原案件事实。

客观性高:较难篡改,具备较强的证据效力.

保存方便:数字化存储,便于长期保管和快速调取.

3. 第69条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运用第69条时要注意:

确保来源清晰:必须能够证明视听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注意技术鉴定:对可能被剪辑、篡改的片段需进行专业鉴定.

妥善固定证据:在提交前做好公证或第三方认证,增强证据效力。

案例一:原告甲诉被告乙合同纠纷案中,甲提供的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最终采纳为定案依据。此案例充分体现第69条在视听资料审查中的实际运用。

实务问题: 聊天记录如何才能被法庭采纳?

解答:

提供原始载体或备份

说明文件的来源和真实性

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或公证认证

案例二:丙诉丁名誉权案中,丙提交了一段未经过公证的录音证据。法院认为该证据未经 proper authentication,不予采纳。展示了第条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具体要求。

实务问题: 法院不采纳视听资料时,该如何救济?

解答:

申请法庭进行技术鉴定

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69条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两条规定,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审理,更影响着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效果。

面对信息化浪潮带来的新挑战,如何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避免第条在适用中可能的偏差,是我们需要持续的问题。未来司法实践中,期待能看到更多创新且务实的做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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