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分代理为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律师代表自己参加民事诉讼,代为诉讼行为,并有权获得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指定代理两种。普通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行为。指定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律师代表自己参加诉讼,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指定。
普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范围不同。普通代理适用于一切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提起、诉讼答辩、诉讼请求、诉讼证据收集、诉讼鉴定、诉讼执行等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行为。指定代理则只适用于经过人民法院指定的特定民事诉讼,包括专利诉讼、房地产诉讼、合同诉讼等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
普通代理和指定代理还有不同的费用标准。普通代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而指定代理的费用则由人民法院指定。普通代理的费用一般按照小时收费,而指定代理的费用则按照案件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普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适用范围和费用标准上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代理。如果当事人对代理有疑问,可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代理分代理为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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