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条款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作者:Old |

在中国的合同法和商事法律实践中,"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这一概念并不常见,但在某些商业合同中确实会出现"可选择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条款。深入探讨这种混合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法律适用以及实践意义。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了更灵活地解决潜在纠纷,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一种典型的方式是约定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在某些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或国际贸易合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条款:"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的"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条款,表面上看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选择自由。但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约定能否真正实现选择两种方式解决争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只有明确且唯一的仲裁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条款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图1

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条款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图1

类似的,在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强调,如果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或者既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则这种约定通常被视为无效。[参考案例:(2018)民终543号]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需要符合几个关键要素:

明确性:必须明确规定具体选择哪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唯一性:不能赋予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

可执行性:必须确保选定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如果合同中出现"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条款,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要求,也影响了司法救济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2018)民终543号案例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合同约定"双方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条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

在具体分析中,最高法认为:"规定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会使当事人产生不确定性,也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这种约定不应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和的相关司法解释:

1. 无效性认定标准:

如果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则该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可能损害法院的管辖权。

2. 纠纷解决的唯一性原则: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必须明确规定唯一的途径,即要么选择仲裁委员会,要么选择特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的商事合同中,如果希望既保持灵活性又避免法律效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单一性约定:明确选择唯一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补充性条款:约定先进行 arbitration,如果对裁决不满再提起诉讼。但这样需要特别的法律设计。

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条款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图2

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条款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图2

约定排除其他救济途径:明确说明如果选择仲裁,则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仲裁与民事诉讼并存"的条款看似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这种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实践当中建议采取明确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未来随着中国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如何在保障法律效力的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仍需要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进一步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相关司法案例分析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看到,"或裁或诉"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不仅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关乎商事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谨慎设计争议解决条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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