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

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条文自1999年起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第274条的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 re 审,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re 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再 审。”

该条规定的核心内容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组织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274条的解析与适用

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包括:

(1)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

(3)判决、裁定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的;

(5)其他认为需要再审的情况。

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并请求人民法院组织再审。

2.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组织再审的,应当依法组织再审。人民法院组织再审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 再审,并告知当事人再审的法律程序和期限等事项。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错误认识,或者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并请求人民法院组织再审。

第274条的适用限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但是该条规定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下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

1. 人民法院依法源泉穷尽,无法再进行审理的;

2.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适用法律,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的;

3. 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自觉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利和程序,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通过对该条规定的全面解析和适用,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公正、公平、公开方面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