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条文自1999年起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第274条的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全面解析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 re 审,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re 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再 审。”
该条规定的核心内容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组织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274条的解析与适用
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包括:
(1)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
(3)判决、裁定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的;
(5)其他认为需要再审的情况。
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并请求人民法院组织再审。
2.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组织再审的,应当依法组织再审。人民法院组织再审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 再审,并告知当事人再审的法律程序和期限等事项。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错误认识,或者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并请求人民法院组织再审。
第274条的适用限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但是该条规定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下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再审:
1. 人民法院依法源泉穷尽,无法再进行审理的;
2.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适用法律,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的;
3. 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自觉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利和程序,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通过对该条规定的全面解析和适用,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公正、公平、公开方面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