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报价办法全文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民事诉讼的报价行为,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事诉讼报价行为,不涉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
报价原则
第五条 民事诉讼报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诉讼报价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市场调节价、成本加成、风险调整等方法合理确定。
第七条 民事诉讼报价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恶意夸大或者低估案件成本。
第八条 民事诉讼报价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报价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民事诉讼报价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具体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按照市场调节价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群体性诉讼、公益诉讼等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报价标准。
报价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受理费缴纳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报价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报价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反馈报价结果。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报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价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民事诉讼报价办法全文 图1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报价结果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报价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报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审理报价争议案件。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VI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