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扫恶除霸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确扫恶除霸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各位法知法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扫恶除霸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现就有关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规避执行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逃避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中,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予以确认。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依法及时审理案件。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滥用诉讼权利、干扰诉讼程序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明确扫恶除霸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