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服务规定》

作者:女郎 |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民事诉讼服务的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民事诉讼服务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事诉讼服务,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本规定规定的各项义务,促进民事诉讼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第六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诉讼服务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服务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告知事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

(二)诉讼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时间;

(三)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和;

(四)其他可能对当事人诉讼产生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诉讼服务告知中,重点告知当事人诉讼程序、诉讼期限、诉讼费用等相关事项。

诉讼服务指导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

第十一条 诉讼指导包括: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解读;

(二)诉讼程序的指导;

(三)诉讼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四)诉讼策略和方法的推荐;

(五)其他诉讼相关的和指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诉讼指导。

诉讼服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服务规定》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服务规定》 图1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诉讼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诉讼材料制作、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诉讼服务监督机制,对诉讼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诉讼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诉讼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诉讼服务工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诉讼服务评价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诉讼服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反馈和评价,不断改进和提高诉讼服务质量。

诉讼服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诉讼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诉讼服务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诉讼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负责并进行评估和分析。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司法部。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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