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为明确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准确、高效,制定本规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程序。
第二条 定义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刑事诉讼的对民事赔偿事项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第三条 上诉人的权利
3.1 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享有依法提出上诉、提起上诉程序的权利。
3.2 的上诉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3.3 上诉状的提交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3.4 上诉方式的限制
除委托律师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活动。
第四条 上诉程序的启动
4.1 提起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审判职责,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认为法院遗漏或误判损害赔偿数额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2 提起上诉的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上诉。口头方式应当向审判员或书记员陈述上诉理由和请求。
4.3 上诉期限的计算
口头方式提出上诉的,自诉讼文书送达之日起;书面方式提出上诉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第五条 上诉材料的提交
5.1 上诉材料的种类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诉状正本;
(二)判决书、裁定书;
(三)诉讼请求书;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5.2 上诉材料的份数
除判决书、裁定书外,其他材料应当一式三份。
第六条 上诉材料的接收与审查
6.1 接收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相关材料等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归档保存。
6.2 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
(一)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二)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三)是否超过上诉期限;
(四)是否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上诉的法律效果
7.1 上诉人对二审判决、裁定享有上诉权。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判。
7.2 上诉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程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7.3 二审判决、裁定不改变,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或者撤销。
7.4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裁判。
第八条 效力与解释
8.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
8.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