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定与羌建虎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王玉定与羌建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源于我国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向成都市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借贷金额的确定、借贷关系的证明等。围绕该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认识。
案情分析
1.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借用他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并约定利息的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借贷双方自愿、真实、合法,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王玉定与羌建虎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基于双方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而建立的。王玉定向羌建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王玉定与羌建虎之间的借贷关系,未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如高利贷、暴力借贷等,符合《合同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王玉定与羌建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 借贷金额的确定
在本案中,王玉定向羌建虎借款的金额为10万元。关于借贷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在本案中,王玉定主张向羌建虎借款1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羌建虎则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借条的真实性、借贷金额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审查。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中,王玉定主张的10万元借贷金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如果王玉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其主张的借贷金额将难以得到支持。
3. 借贷关系的证明
在本案中,王玉定向羌建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借贷关系建立后,王玉定按约定期限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借款违约责任。”在王玉定向羌建虎还款后,其有权要求羌建虎承担借款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的,除借款人接到出借人的催款通知后,在催款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王玉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了还款义务。王玉定有权要求羌建虎承担借款违约责任。
王玉定与羌建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玉定向羌建虎借款的金额为10万元,其主张的借贷金额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王玉定向羌建虎还款后,其有权要求羌建虎承担借款违约责任。
王玉定与羌建虎民事诉讼案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