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协商条款能否确定?

作者:妮是俄の |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提前确定案件的事实争议,这一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点焦点。特别是在涉及事实认定的精准性和法律效力方面,有关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从本质上来看,这一问题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如果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待证事实,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甚至可能导致程序公正的丧失。有必要对这种可能性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尊重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审慎处理。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事实认定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其核心在于保障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具体操作中,法庭的事实认定是基于证据审查和质证活动展开的。

协商条款在诉讼中的适用边界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只有那些既不涉及程序事项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通过协商的形式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一致。这意味着:

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协商条款能否确定? 图1

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协商条款能否确定? 图1

1. 协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仅有部分特定类型案件或者部分内容可以通过协商明确;

2. 公正性原则必须遵守

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法院保留最终确认权

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仍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差异

在(201)甬仑刑初字第38号盗窃案中,法院明确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标准上的区别。具体包括:

1. 证据要求不同

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而民事诉讼则强调证据的证明力和盖然性。

2. 裁判功能不同

刑事司法更关注公正司法,民事司法则侧重于权利保障。

3. 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事实认定,不能简单混淆。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实现案件妥善处理的最终目标在于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须确保法律的基本价值不受损害。具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协商条款能否确定? 图2

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协商条款能否确定? 图2

必须确认协商过程不存在 coercion 或 fraud 等因素影响;

2. 公共利益的保护

协商内容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法院的监督职责

通过开庭审理和证据审查确保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

在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时,我们看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承认当事人协商确定事实的可能性。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1. 当事人具有充分的诉讼能力

必须确保双方在信息掌握和法律知识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2. 协商过程具备可公信性

相关内容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并记录在案;

3. 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涉及多方权益的案件尤为复杂。

总而言之,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协商确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应当持审慎态度。既不能因其可能提高审判效率而一味放任,也不能因过于机械地强调程序正义而不加区分。最终需要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既能保障司法公正又具备较高效率的制度安排。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