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两条解读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决定,维持原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并不得重複审理。”这一条规定,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上诉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制度,与第102条类似,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并且调解真挚,化解纠纷确有成效的,可以适用调解笔录。”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调解书不服,在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的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并且调解真挚,化解纠纷确有成效的,可以适用调解笔录。”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规定,与第104条类似,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作的上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再审,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诉讼制度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在一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执行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执行制度的规定,与第106条类似,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许可制度的规定,与第107条类似,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物质行为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物质行为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物质行为决定制度的规定,与第108条类似,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财产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第109条类似,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两条解读与实践》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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