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抗辩权的分类及行使方式
民事诉讼法抗辩权的分类
民事诉讼法抗辩权的分类及行使方式 图1
根据抗辩权的性质和原因,民事诉讼法抗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对程序合法性的抗辩:当事人对法院所采取的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如程序不合法、传唤不合法、質詢不合法等。这种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2. 对实体法的抗辩:当事人对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体法规定,提出抗辩。这种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规定或者实体法规定 indeed exist and are valid.
3. 对法院裁量权的抗辩:当事人对法院在诉讼中作出的裁量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裁量权行使不当,如裁量不当、偏颇、显失公正等。这种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民事诉讼法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1. 提出抗辩申请: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存在抗辩事由,可以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抗辩申请。
2. 申请重新审理: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存在抗辩事由,可以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