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民事诉讼程序中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公告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补充材料的范围
补充材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parties(当事人)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防御对方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意见、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图片、录音、录像、视频、、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补充材料的提交
1.当事人应当在提交补充材料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补充材料的种类、数量、用途以及提交时间等。
2.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信息。
3.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
4.补充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民事诉讼法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公告》 图1
补充材料的审核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补充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补充材料的采纳
1.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并且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防御对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2.人民法院应当对采纳的补充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补充材料的删除
1.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真实、不合法、无效,或者对案件没有支持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删除。
2.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补充材料。
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2.当事人应当认真遵守本公告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公告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