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异议分类研究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基本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再审程序等救济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如何进行有效的异议,以及异议的分类研究,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民事诉讼异议的分类
1. 根据异议的提起时间分类
根据异议的提起时间,可以将其分为及时异议和非及时异议。及时异议是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再审申请等救济措施。非及时异议是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再审申请等救济措施。
2. 根据异议的提起方式分类
根据异议的提起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书面异议和口头异议。书面异议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口头异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提出异议,在庭审中直接向法官表示不服,要求重新审理等。
民事诉讼异议分类研究 图1
民事诉讼异议的效力
1. 及时异议的效力
及时异议具有提起上诉、再审程序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异议作出新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再审申请等救济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2. 非及时异议的效力
非及时异议不具有提起上诉、再审程序的效力。虽然非及时异议可以提起上诉、再审程序,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及时异议具有提起上诉、再审程序的效力。通常情况下,非及时异议仅视为对法院裁判的一种不服,不具有提起上诉、再审程序的效力。
,民事诉讼异议的分类研究对于当事人有效行使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异议和非及时异议分别具有不同的效力,正确把握异议的提起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提高异议的效力,进一步发挥民事诉讼的救济功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