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调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调整浙江省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调整的目的
为了规范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浙江省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二)诉讼费的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的减免政策。
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浙江省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调整 图1
1. 普通民事案件,按照件收费,每件收取50元至5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案件类型和审级确定;
2. 涉外民事案件,按照件收费,每件收取100元至10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案件类型和审级确定;
3. 执行异议案件,按照件收费,每件收取50元至5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案件类型和审级确定;
4. 其他涉及民事诉讼的费用,按照具体项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二)诉讼费的收取方式
1. 一般民事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和审级,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诉讼费;
2. 涉外民事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和审级,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诉讼费;
3. 执行异议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和审级,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诉讼费;
4. 其他涉及民事诉讼的费用,按照具体项目收取,由相关部门制定。
(三)诉讼费的减免政策
1.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享受减免诉讼费的优惠政策;
2.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承担诉讼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
3.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决定。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通知如有未尽事宜,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3. 本通知如有修改,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修订并公布。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