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except that where the court has made a final judg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t may not re-open the cas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图1
该条款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申诉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在审查事实和证据后,可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重新审理案件。
在“final judgment”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案件经过审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再审程序。”当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时,该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或再审程序。
在“except that where the court has made a final judg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t may not re-open the case”方面,该句意味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理案件。这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 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 新的证据或者线索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需要依法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理案件。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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