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于法之范畴,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争议。
协商解决民事争议,系民事诉讼之基本原则,亦为中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民事争议,是指民事权益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环境资源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一帆风顺纠纷等等。民事争议之解决,应基于当事人之自行协商,通过对话、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民事争议之优势,在于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成本,避免司法程序之繁琐,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权益,保持社会之和谐稳定。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民事争议,尽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图1
当事人之自行协商并非总是能够成功。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能无法达成共识,此时,乃需要借助于诉讼程序,由法院来作出判决,以解决争议。此时,诉讼程序之进行,应基于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协商解决民事争议是中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成本,保持社会之和谐稳定。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应依法进行诉讼,通过法院之判决,解决争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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