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thorn |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申请程序,确保鉴定的公正、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制定的法规。本《规定》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申请程序,确保鉴定的公正、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鉴定申请的提起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的事实和证据有争议,或者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更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申请更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鉴定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是否合格。

(二)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鉴定收费是否合理。

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鉴定申请,通知当事人;审查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鉴定申请,并告知当事人。

鉴定程序的执行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鉴定时间。

鉴定的运用

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进行审查。如果鉴定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重新鉴定或者撤销鉴定。

鉴定费用的支付

鉴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费用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re 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补充规定,是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规定,是确保鉴定公正、准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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