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文系隆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书。本诉讼书由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审判组织和书记员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原告: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公务员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XX镇X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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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40岁
职业:教师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XX镇X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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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12月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借款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的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
1. 借款协议书: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
2. 转账凭证: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已向被告转账10万元。
3. 短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借款及还款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 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未能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隆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书 图1
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隆回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在诉审程序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当事人之间的质证、认证。
判决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隆回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立即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立即支付原告张三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书记员:
隆回人民法院
书记员:XXX
日期:2020年4月10日
以上为隆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书全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