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规定
概念及基本原则
约定管辖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规定 图1
民事管辖,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的权限。在我国,民事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合同管辖、人民法庭管辖等。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其中特殊地域管辖包括涉外案件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人民法庭管辖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基本原则包括:地域管辖原则、合同管辖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原则、人民法庭管辖原则。这些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事管辖制度。
约定管辖原则的运用
1. 合同管辖原则的运用
合同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特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在诉讼提起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本合同的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约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本合同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的运用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涉及特殊地域关系的民事案件,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相应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人民法庭管辖原则的运用
人民法庭管辖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如果事实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本章规定。
约定管辖原则的规定
为保证约定管辖原则的正确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约定管辖进行了以下规定:
1.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在诉讼提起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
2.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3.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没有争议,而蒸发、死亡或者无法联系的,由该院收到诉讼材料的人民法院管辖。
4.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法院。
5.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随意改变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
约定管辖原则的利弊分析
约定管辖原则具有以下优点:
1. 提高了诉讼效率。约定管辖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管辖法院,减少了诉讼提起的数量,降低了诉讼成本。
2. 方便当事人诉讼。约定管辖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提高了诉讼的便利性。
3. 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管辖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约定管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1. 管辖法院选择不當。当事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不适当的管辖法院,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
2. 管辖权争夺。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争议,可能会导致管辖权的争夺,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约定管辖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地域管辖原则、合同管辖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原则、人民法庭管辖原则的运用,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对约定管辖原则的规定,可以避免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当,减少管辖权争夺现象的发生。约定管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我们在实际运用中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其不足之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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