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侵犯自己民事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中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图1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认为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寻求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包括:
1.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 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 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判结果不公正的。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存在上述问题。当事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进行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并不代表对判决、裁定的效力提出异议。判决、裁定的效力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产生。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效力没有异议,但认为内容错误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相关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意见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交叉审理或者提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定,依法申请再审,以寻求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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