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颁发<劳动仲裁证书>的通知》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颁发《劳动仲裁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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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颁发<劳动仲裁证书>的通知》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颁发《劳动仲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事宜通知如下:
颁发《证书》的范围和对象
《证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依法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证明。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劳动活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在我市注册的劳动者,包括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颁发《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当为在我市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2.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2.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颁发《证书》。
颁发《证书》的法律效力
《证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明。持有《证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仲裁。
其他事项
1. 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认真遵守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支持和配合劳动仲裁工作。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证书》应当保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转借、涂改《证书》。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颁发劳动仲裁证书的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告201X年X月X日)废止。
特此通知。
劳动仲裁委员会
202X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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