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公告》
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告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对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受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受理范围
本公告所称的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三)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外的主体之间的劳动纠纷,如职业病患者的治疗与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公告》 图1
受理条件
劳动纠纷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为三人以上,且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理程序
(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纠纷升级。协商、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协商、调解无果或者劳动纠纷升级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在发生纠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者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裁决执行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劳动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引起广泛关注,相互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
日期:二〇二三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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