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调解笔录复制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建议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协议书立,由人民法院审查。协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调解笔录的生成和 copy 制作要求。
《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当事人未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笔录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签字。”该法条对调解笔录的制作和 copy 制作进行了补充规定。
实践操作建议
1. 调解前充分沟通,明确调解目标和期望结果。调解前,双方当事人应充分沟通,明确调解的目标和期望的结果,以便于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客观。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进行充分记录和整理,以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结束后及时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笔录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应注意记录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承诺等。
关于民事案件调解笔录复制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建议 图1
4. 调解笔录的 copy 制作和提交。调解笔录制作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制调解笔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调解笔录复制给双方当事人。在复制调解笔录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进行脱敏处理。
5. 调解笔录的审查和备案。人民法院收到调解笔录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调解笔录中的内容,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笔录备案,以便于日后查阅和处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民事案件调解笔录的复制问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沟通,调解员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调解笔录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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