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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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是指在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所采用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仲裁程序、仲裁员资格、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事项。

根据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仲裁院长和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院长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持仲裁庭的工作。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仲裁经验。

在仲裁程序方面,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规定,仲裁申请人需要在仲裁庭接到仲裁申请后7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15天内完成仲裁审理,并向当事人发出仲裁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员资格方面,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仲裁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或者相当于本科以上的学位,并应当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仲裁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客观、独立、专业的仲裁态度。

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规则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旨在规范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仲裁员的行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客观、独立和权威性。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为解决ating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发展,于2004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设立的仲裁机构。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旨在规范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章 总则

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为解决ating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发展而设立的专业仲裁机构。

第二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规则进行仲裁活动。

第三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受地域、民族、宗教、政治信仰、财产性质等因素的限制。

第五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活动,对会员遵守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

仲裁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包括:

(一)合同纠纷;

(二)侵权纠纷;

(三)财产纠纷;

(四)知识产权纠纷;

(五)商业纠纷;

(六)劳动纠纷;

(七)房地产纠纷;

(八)金融纠纷;

(九)保险纠纷;

(十)环境保护纠纷;

(十一)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仲裁的纠纷。

第七条 仲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并交纳仲裁费。

(二)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次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发送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发送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

(四)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的决定。对接受的仲裁申请,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

(五)当事人对仲裁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

(六)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书和异议通知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组庭的决定。

(七)组庭后,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八)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九)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

仲裁员

第八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或者经济、管理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

(三)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四)良好的职业信誉;

(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九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委员会会员推荐,或者由委员会自行选定。

第十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会员分为: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是指个人仲裁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接受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服务;

(二)参加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研讨等活动;

(三)使用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平台;

(四)对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

(二)维护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声誉;

(三)参加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交纳会费。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费和其他收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与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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