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规定》
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仲裁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仲裁概述
1. 本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独立行使仲裁权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仲裁范围的,应当接受仲裁申请。
3. 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受地域限制。
仲裁范围
1. 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包括:
(1)合同纠纷;
(2)侵权责任纠纷;
(3)财产权纠纷;
(4)知识产权纠纷;
(5)其他依法应当仲裁的纠纷。
2. 前款所列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申请与接受
1.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仲裁范围;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权限内处理。
3.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仲裁范围的申请,应当接受仲裁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
1.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准备、仲裁庭审理、裁决执行等环节。
2. 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是熟悉相关法律的专业仲裁员。
3. 仲裁员应当公正、独立地行使仲裁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影响。
4.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5. 仲裁庭审理结束后,仲裁员应当 write down 仲裁结果,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的执行
1. 仲裁裁决书自仲裁庭出具之日起生效。
2. 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他规定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解释。
咸阳市仲裁委员会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