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作者:Night |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又称为仲裁优先管辖原则,是国际仲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在发生仲裁纠纷时,仲裁协议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的定义如下: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是指在仲裁协议中,当双方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对相应纠纷的专属管辖权。换言之,在仲裁协议的约束下,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原则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诉讼、节省时间和费用等目的达成的协议。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明确表示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2. 仲裁制度有利于纠纷解决。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等优势。在仲裁中,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案件事实,灵活地作出裁决。仲裁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法院专属管辖原则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这种做法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不符合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原则是国际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都需要兼顾,以实现公平、公正、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图2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图2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图1

仲裁排斥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图1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等优势。但是,在仲裁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的管辖原则规定为“仲裁排斥专属管辖”,即仲裁庭对纠纷的管辖权优于法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理解仲裁排斥专属管辖原则,避免在仲裁中产生纠纷,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庭。仲裁庭的设立,应当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仲裁庭。仲裁庭的设立,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两条的规定也明确了仲裁的程序,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履行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