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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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是指在民事调解过程中, hearing officer(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 hearing(调解会议),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方案的程序。本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调解听证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调解员的资格和培训

1. 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经验和调解技能。

2. 调解员应当通过国家或者地方认可的调解员培训课程,取得调解员证书。

3. 调解员应当接受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

听证的提起和准备

1. 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员组织听证。

2. 调解员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

3. 调解员组织听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目的、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4. 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调解员提供。

听证的进行

1. 听证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

2.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旁听。

3. 调解员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

4.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互相质证和辩论。

5. 调解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提出调解建议和方案。

调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1. 当事人可以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2. 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调解协议,并协助当事人审查协议内容。

3. 调解员应当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4. 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1. 调解员应当定期向上级调解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2. 上级调解机构可以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3. 调解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滥用调解权。

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调解方式,旨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社会效率。调解员在听证工作中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图1

目录

总则

调解听证的提起

调解听证的程序

调解听证的审查和决定

效力与执行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我国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则

1. 为规范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听证程序,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在办理民事调解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听证活动。

2.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在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调解及其他民事权益纠纷调解工作中涉及的听证活动。

3. 本规定所称的调解听证,是指在调解工作中,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觉申请,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对案件进行调解的活动。

调解听证的提起

1.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程序启动阶段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自行提出听证申请。

2. 调解组织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

3. 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异议。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应。

4. 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调解程序启动阶段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

调解听证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听证工作规定 图2

1. 调解听证由调解组织负责组织。调解组织应当指定一名负责听证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

2.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让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3. 听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2)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质证和辩论;

(3)调解主持人对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内容进行记录和核实;

(4)调解主持人根据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内容,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意见。

4. 调解组织应当记录听证过程,制作笔录,并将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听证的审查和决定

1. 调解组织应当自听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情况进行审查。

2. 调解组织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本规定的提起条件;

(2)当事人是否充分行使了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3)调解主持人是否公正、客观、有效地主持听证;

(4)是否符合调解方案。

3. 调解组织作出审查决定,制作审查笔录,并将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效力与执行

1. 调解组织作出的人民法院调解决定或者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笔录和审查笔录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再受理。

其他规定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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